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馬惠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社團法人台灣
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
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