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馬惠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社團法人台灣
  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
  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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