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志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志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志高因犯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並未為任何表示,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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