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俊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俊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俊輝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編號1至6所載),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6)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6),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檢附聲請書繕本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本院函文在卷可證。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幫助洗錢罪,考量受刑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必要性,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附表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附表編號1至3、5、6)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於113年7月17日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受刑人蕭俊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10月19日112年1月3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58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0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5日112年5月3日112年8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58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0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5日112年6月3日112年9月20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9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539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540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1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541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犯洗錢防制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罰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犯罪日期112年1月30日112年4月23日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10月2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46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8日113年2月27日113年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46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0日113年3月27日113年5月1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1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542號)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5號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