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2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記載
,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各一份。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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