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考核處分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張文慶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 律師
陳愷閎 律師被告新北市五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考核處分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3日對原告105年度考核成績所作成之五農會字第1061000553號考核處分暨於106年3月8日對原告106年度考核成績所作成之五農會字第1071000184號考核處分均無效;上開無效部分,被告均應重為評定等事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原告於105年、106年度之考核如改列為丙等所得受薪資差額、紅利、獎金等金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次查,原告主張其因105、106年度考核改列為丙等所受之損害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2萬0,24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92萬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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