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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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6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繳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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