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98年6月
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