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96年9月5日晚上10時許;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96年9月20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且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敘明抗告理由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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