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子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1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需找尋證人出庭作證,且本案並非嚴重案件,被告一定會處理,不會逃跑,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6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意旨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