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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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以96年度催字第29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崇文堂印社 黃茂林台北北門郵局│96年8月30日│36,115元│E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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