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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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旭光綜合機電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 文山 │300,000元│96年9月18日│00000000│4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2│旭光綜合機電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文山│250,000元│96年9月22日│00000000│4個月│││限公司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