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6年度催字第3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3│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股票│1│1000│├──┼──────────┼────────┼──┼──┼──┤│004│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股票│1│1000│├──┼──────────┼────────┼──┼──┼──┤│005│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股票│1│1000│├──┼──────────┼────────┼──┼──┼──┤│006│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200│├──┼──────────┼────────┼──┼──┼──┤│007│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