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聲請人 許璨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余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