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24號原告 林吳照美
林姿伶 林文惠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告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竹北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號房屋稅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