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號原告 陳莊錦珠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 李春波 特別代理人 江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