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張坤地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箱張書銘張智傑張雅茹張嘉玲 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下灣寶庄120號)及系爭房屋後方農機室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若系爭房屋後方農機室無房屋稅籍資料正本,請查報該農機室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洪箱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洪箱所有坐落同段第46-16、3810、3811、3812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