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 張丞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納透天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民國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狀況,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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