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976號抗告人 王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母華琪大廈仁座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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