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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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許艷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昱 、九冠技制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20,960元(計算式:432.56×16,000=6,920,960,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l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