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林逸華 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思漢 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謄本、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與土地異動索引表。
三、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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