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4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來道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