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4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來道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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