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58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進 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玉美 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沈玉美負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
?並提出相關執行名義或債權字據影本,及依法繳足裁判費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
三、被告 游志弘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