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58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玉美 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沈玉美負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
  ?並提出相關執行名義或債權字據影本,及依法繳足裁判費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
三、被告 游志弘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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