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382號
原   告 駿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被   告  盧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有被告
身分證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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