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50號
原 告 台東縣馬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昇明
被 告 林秀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
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而該項裁定業於102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迄今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
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