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陳淑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