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25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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