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鴻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束小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