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楊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三萬二千三百八十九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