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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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龔順發 訴訟代理人 林穎 律師被告 蘇湘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8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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