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宗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於105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5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4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⑶因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罪)、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中⑴、⑵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該應執行刑並與⑶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
105年5月3日入監服刑,於106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28388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28388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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