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蔡勝得
林貴瑜 共同訴訟代 謝秉錡 律師理人被告 王聖博 上開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