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王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告 卓郁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李淑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