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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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劉忠輝 即 伊麗伊紓 壓會館
被 告 王承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
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
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
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且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
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7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等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復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
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
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是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排除對標的
物之強制執行,因此訴訟之被告,須為執行債權人或其繼受
人,倘債務人否認第三人之權利時,第三人得以債權人與債
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參 張登科 ,強制執行法,民國101年8
月修訂版,第201頁)。
二、第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
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而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
者,法院無定期命補正之義務,且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
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最高
法院27年渝上字第2026號判例及同院29年渝抗字第347號判
例要旨參照)。
三、原告主張:
伊麗伊紓壓會館為劉忠輝頂讓所有,店內所有財產亦為劉忠
輝向他人所租賃之財產,非被告之所有財產,而執行應以被
告所有之財產為執行標的才是,非以原告為執行標的,依強
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本院10
9年度司執字第2898號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
○鎮○○路○○○○○號即伊麗伊紓壓會館,所為查封強制執行
處分應予撤銷。
四、查本院為調查本件有無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898號執行事件卷宗,而依該卷
宗內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8年度投建簡字第3
號和解筆錄、書記官處分書及確定證明書)所示,執行債權
人為 陳文周 即辰美建料行,而被告則為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
務人,並非執行債權人,揆諸前揭說明,第三人異議之訴應
以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而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為被告,未列執
行債權人為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自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規定,逕以判決駁回本件訴
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