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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