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春 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翁春用 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