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2號債權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芳明張芳壽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張芳壽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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