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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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945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程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朱中和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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