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 曹孝國 被告 馬安仁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⒊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馬安仁提起訴訟,惟被告業於本件民國10
4年4月27日起訴前之民國104年3月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是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者為被告,此情形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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