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04號聲請人 洪照雄 相對人 林希香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林希香之詳細住居所地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現可確實送達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為合法送達。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詳細住所或居所地址,並應提出該住居所之證明資料,如未能提出,則應聲請公示送達,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