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楊千儀?????????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璧華┌─────────────────────────────────────┐│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金珠 │台北國際商│95年3月31日│24,2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