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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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妨害自由│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偵字第二六│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偵字第四五││案號│一八號│九二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二二二六號│九十六年簡上字第十一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一月八日│││期│││├───┼───┼─────────────┼─────────────┤│確│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五六九號│九十六年簡上字第十一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一月八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