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三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0六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0六號││實├───┼─────────────┼─────────────┤│審│確定│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應減刑│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