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前經本院以95年聲字第22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1年8月31日│95年4月4日│├───────┼─────────────┼─────────────┤│偵查機關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66號│度毒偵字第1514號│├───────┼─────────────┼─────────────┤│最後事實審、判│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斗簡││決日期│上更一字第222號,95年6月28│字第316號,95年6月30日│││日││├───────┼─────────────┼─────────────┤│確定日期│95年6月28日│95年7月2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