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