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凃成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邱律剛 明知乙○○於自行架設之網站「~咩咩的心掀貨~」(網址:http://meimei.ns2go.com/)內所刊登之文章,係由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意圖營利於96年12月某日,於其位於臺北市○○區○○街○○號5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使用之「coenzyme_q10tw」帳號(網址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00000000)刊登拍賣「Dr.Jart☆韓國熱門暢銷~美白保濕霜~WhiteningWaterDrop~」產品,未經著作權人乙○○之同意或授權,將「~咩咩的心掀貨~」網站內於96年9月11日公開發表之「最新的BBCREAM相關代購辦法」文章部分內容關於商品使用心得,重製後上載於拍賣網站上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嗣於97年3月27日乙○○上網搜尋時得知上情。因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起訴書原記載係第91條第2項,實施蒞庭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為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