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億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64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69號、99年度簡字第8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74號、99年度訴字第656號、99年度審訴字第41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7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復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上訴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74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8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及4、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各10月及附表編號3、6至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7月)。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本件附表編號8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受刑人蔡鴻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為│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毒品│有期徒│98年10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4月│臺灣高等法│99年6月│是│高雄地檢││1│危害│刑4月│11日22時│98年度毒│年度審訴緝│15日│院高雄分院│3日││99年度執│││防制││許│偵字第67│字第419號││99年度上訴│││字第9641│││條例│││04號│││字第828號│││號、編號│├─┼──┼───┼────┤│││├────┼────┤1至2之罪│││毒品│有期徒│98年10月│││││99年6月│否│曾合併定││2│危害│刑8月│11日22時│││││18日││應執行有│││防制││許│││││││期徒刑10│││條例│││││││││月。│├─┼──┼───┼────┼────┼─────┼────┼─────┼────┼────┼────┤││強盜│有期徒│99年3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6月│同左│99年8月│否│高雄地檢││3││刑7年│19日23時│99年度偵│年度訴字第│30日││2日││99年度執││││6月│24分許│字第1029│656號│││││字第1143││││││5號││││││8號│├─┼──┼───┼────┼────┼─────┼────┼─────┼────┼────┼────┤││毒品│有期徒│99年3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7月│同左│99年8月│是│高雄地檢││4│危害│刑8月│18日14時│99年度毒│年度審訴字│21日││9日││99年度執│││防制││5分許│偵字第28│第2274號│││││字第1144│││條例│││92號││││││5號,編│├─┼──┼───┼────┤││││├────┤號4、5│││毒品│有期徒│99年3月││││││否│之罪曾定││5│危害│刑4月│18日14時│││││││應執行有│││防制││許│││││││期徒刑10│││條例│││││││││月。│├─┼──┼───┼────┼────┼─────┼────┼─────┼────┼────┼────┤││妨害│有期徒│98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8月│同左│99年9月│是│高雄地檢││6│自由│刑3月│2日19時│99年度撤│年度簡字第│25日││21日││99年度執│││││許│緩偵字第│899號│││││字第1459││││││250號││││││9號│├─┼──┼───┼────┼────┼─────┼────┼─────┼────┼────┼────┤││偽證│有期徒│98年10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9月│同左│99年10月│否│高雄地檢││7││刑4月│20日16時│99年度偵│年度審簡字│10日││4日││99年度執│││││31分許│字第1403│第3369號│││││字第1381││││││6號││││││8號│├─┼──┼───┼────┼────┼─────┼────┼─────┼────┼────┼────┤││槍砲│有期徒│98年5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12月│同左│100年1│否│高雄地檢││8│彈藥│刑3年│中旬某日│98年度偵│年度訴字第│23日││月17日││100年度│││刀械│10月,││字第3093│1164號│││││執字第21│││管制│併科罰││0號││││││29號│││條例│ 金新臺 ││││││││││││幣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