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揚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子揚前於民國104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檢察官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然因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0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逕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7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不服,向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然因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逕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卷內所附上開判決共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是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為本院,聲請人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子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9日│104年9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22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93號│104年度易字第879號││實├───┼────────────┼────────────┤│審│判決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2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決├───┼────────────┼────────────┤││確定日│105年1月11日│105年3月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38號│105年度執字第109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