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15號上訴人 余佳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欽 間104年度婚字第21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子女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部分,各為1,0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6,800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不足2,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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