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 吳景南 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99年7月9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所為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聲明異議,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524號)而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景南於民國99年7月
6日(原移送書誤載為99年7月26日)22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蘆洲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與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橋下處,遭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攔停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因而當場製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0.40毫克以上至0.55毫克以下)」之違規行為,而於99年7月9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2款)規定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9年7月6日,因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遭警攔停當場掣單舉發,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罰鍰部分,固無意見,且已依法繳納完畢,惟對原處分機關一併吊扣汽車駕駛執照部分,實難甘服。蓋異議人目前從事送貨業務,普通自小客車汽車駕駛執照乃其工作所不可或缺,吊扣該駕照後其工作難保,家庭經濟將頓失依靠。況伊為高齡就業者,依目前就業市場轉職亦屬不易,伊對自己之行為已深知後悔,希望能有吊扣汽車駕照以外之其他措施替代裁罰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查上開本件裁決書係於99年7月9日經原處分機關製發後,於同日由異議人委託代理人即其配偶 阮美紅 前往原處分機關領取,由阮美紅當場簽收後,於當日返家即轉交異議人收受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送達證書及本院100年3月11日辦理交通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在卷可稽,且異議人對上開裁決書之合法送達並未提出異議,故上開裁決書已於該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又異議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而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款、第2條第1款之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而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異議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即應於99年8月2日以前提出(原末日為99年7月31日星期六,故延長至隔週一)。惟查,異議人於收受前開裁決書後遲至99年8月24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遞狀聲明異議,並由該站轉呈本院,有原處分機關上開收狀日期之收文章蓋於聲明異議狀可稽,是異議人本件之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合法聲明異議期間,該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不合法,是其所提異議理由,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從而,異議人已不得聲明異議,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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