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訴訟代理人 張峰維 被告 謝明色
謝明文 共同 施秉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1419、1421地號土地面積各為49、
276平方公尺其上之建築物及地上物拆除併騰空返還予原告,另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7830元(以訴訟標的價額169萬9000元計算)在案。
嗣經本院實施測量後,原告乃具狀改以請求被告應返還土地面積各為68(1419地號土地)及277(1421地號土地)平方公尺,據此計算原告因起訴所能獲得之利益業已變更為179萬4000元(即《68平方公尺+27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200元=179萬4000元),據此核算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1萬8820元-1萬7830元=99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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